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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與細則

退換貨與七天鑑賞期政策

依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規定,七天鑑賞期(猶豫期)僅適用於官網網購、宅配寄送且尚未拆封之實體商品。凡到店自取、店內選購之現場交易,以及訂閱制會員服務(各方案之權益、扣款與退費),均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另各依本頁下方對應之會員權益同意書辦理。

若您對收到的商品有疑慮時,請先將收到商品及發票妥善保存,並依下列方式進行退換貨事宜:

如遇下列情形請恕無法接受退換貨

1、超過七天的猶豫期(自收到貨的隔天開始起算,包含例假日)。

2、所有商品均為新品,如有拆封、短缺,恕不接受退換貨。

3、因消費者的保存方式錯誤而造成商品損壞變質。

4、若無特殊原因及事先告知,已出貨之商品不提供重新下單及變更訂單服務。

5、私人消耗性或皮膚接觸性商品(如精油、修護油、按摩油、肌貼、筋膜刀、筋膜盤等),若已拆封或使用,因衛生考量不適用於退換貨政策。

6、因個人瀏覽裝置不同,官網照片僅供參考,圖片誤差不適用於退換貨政策。

退換貨方式

1、聯絡ViMED,以便我們能及時為您進行處理,並註明訂購者的姓名、聯絡電話、訂單號碼、退貨原因(如商品有瑕疵請拍下清楚照片一併附上)。

2、商品必須為新品未拆狀態,並維持其完整性(包含外箱、發票、配件、贈品等)。

3、收到您的來信且確認無誤後,我們將會安排專人與您聯繫。

4、若經判定為瑕疵商品,七天內接受無條件退換貨,訂購人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5、退款請聯繫官方LINE:@bodyexpert 提供訂單編號及訂購姓名。


Salām Yoga 月訂閱會員權益同意書

(1 個月會員資格方案)|版本 v1.4|生效日 2026-07-14

歡迎您使用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月訂閱服務。本同意書以電子簽署方式提供;當您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平台完成簽署(包括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並提交後,即表示您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條款。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該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訂閱服務性質定義

1. 本月訂閱服務係本公司於訂閱期間內,提供會員取得特定等級之「會員資格」及其所附隨之各項使用權益。

2. 會員所支付之費用,係為取得期間內之會員資格與權益使用權限,而非購買可單獨兌換、轉讓或退現之特定服務次數或商品價值。

第二條|訂閱性質與合約期間

1. 本月訂閱之訂閱期間為1 個月,自付款完成之次日起算。

2. 會員資格於付款完成時即時開通,相關附隨權益(含次數配額、會員專屬優惠等)同步生效,視為本公司已開始履行契約。

3. 月訂閱會員得隨時於會員中心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當期屆滿即不再扣款;當期費用因會員資格已開通並提供服務,依本同意書第七條辦理退費事宜。

4.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所享有之任何強制性權利,不因本同意書任何條款而受影響。本同意書任一條款若經法院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僅該條款不適用,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三條|訂閱會員權益範圍

1.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預約與參與權益:依所選時段等級(假日/平日下午/全時段),於訂閱期間內天天可預約該時段課程,每日最多 1 堂。

  • 假日時段: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課程(含補假)

  • 平日下午時段:週一至週五 12:00–18:00 之間「開始」之課程

  • 全時段:不限日期與時段,所有開放課程均可預約

2. 同時未完成預約上限為 5 堂 (預約 CAP)。未到課累積達一定次數時,CAP 將依規則遞減,詳見本公司公告。

前項各項權益,僅限訂閱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借用、合併、拆分或變現。會員資格期間屆滿時,所有附隨權益同步失效。

第四條|權益使用與失效

1. 每日最多預約 1 堂課程。未預約、未到課或於規定時間內取消,視為當次使用機會放棄。

2. 未使用完畢之權益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累積、補用、追溯使用、折現、轉讓或請求補償。

3. 會員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忘記預約、未到場、臨時取消、私人行程或健康狀況)未使用權益者,亦同。

4. 訂閱期間屆滿後,所有未使用之權益均歸於失效。

第五條|預約制度與容量

1. 會員服務皆採預約制,實際可預約之時段、師資與名額,依本公司公告及各門市排程為準。

2. 本公司得依場地、人員及整體營運狀況進行合理之容量控管;因預約額滿、時段調整或未成功預約,不構成補課、退費或權益延展之理由。

3. 會員預約後未抵達,或於預約開始前 12 小時內取消預約者,因已佔用有效名額,視同已使用當次會員權益。

4. 服務/課程開始後延後抵達者,服務時間可能縮短至原訂結束時間,並仍視為一次完整服務。

第六條|費用收取與權益啟用

1. 月訂閱費用採定期定額自動扣款方式,會員應以本公司指定之信用卡完成授權;每期於扣款日自動收取當期費用。

2. 會員得於當期結束前 1 日,於會員中心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至當期屆滿仍可使用權益。

3. 若扣款失敗,本公司將以系統通知會員,會員應於通知後 3 日內完成補繳;逾期未補繳者,會員資格暫停至補繳完成或當期屆滿。

4. 本公司於款項完成收取後,會員即取得當期會員資格與權益組合。

第七條|退費規定

1.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享有之法定退費權不受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影響。

2. 月訂閱採月結制,會員資格於付款完成時即時開通並提供權益使用;本訂閱當期費用不予退費,會員得隨時於會員中心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當期屆滿即不再扣款。

3. 例外退費情形: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門市停業、本公司停止提供本訂閱服務、或經主管機關/法院認定本同意書部分條款無效),導致會員於當期內無法繼續使用權益者,本公司應依未使用比例辦理當期退費。

責任限制與服務性質

1.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屬體驗型與陪伴型之運動與身體活動服務,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或功效保證。

2. 會員應依自身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合接受服務;如有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告知現場人員。

3. 會員若有特殊健康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骨骼、關節、神經、心血管疾病、懷孕、術後恢復期等),應於接受服務前主動告知,並自行就醫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參與。

4. 本公司就會員未告知或隱匿之健康狀況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

1.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其目的及範圍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為準。

2. 會員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2.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所享有之選擇權。

同意與生效

1. 本同意書採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並提供不少於 3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會員於簽署前得充分審閱本同意書全部內容並下載留存。

2. 當會員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介面,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並提交後,即表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內容。

3.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本同意書之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保存之電子簽署紀錄(含會員身分識別資料、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用戶代理字串、滾動閱讀紀錄等)得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文件。

4. 若本同意書任一條款經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Salām Yoga 年訂閱會員權益同意書

(12 個月會員資格方案)|版本 v1.5|生效日 2026-07-14

歡迎您使用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年訂閱服務。本同意書以電子簽署方式提供;當您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平台完成簽署(包括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並提交後,即表示您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條款。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該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訂閱服務性質定義

1. 本年訂閱服務係本公司於訂閱期間內,提供會員取得特定等級之「會員資格」及其所附隨之各項使用權益。

2. 會員所支付之費用,係為取得期間內之會員資格與權益使用權限,而非購買可單獨兌換、轉讓或退現之特定服務次數或商品價值。

第二條|訂閱性質與合約期間

1. 本年訂閱之訂閱期間為12 個月,自付款完成之次日起算。

2. 會員資格於付款完成時即時開通,相關附隨權益(含次數配額、會員專屬優惠等)同步生效,視為本公司已開始履行契約。

3. 會員於12 個月訂閱期間內如需終止契約,依本同意書第七條所定退費機制辦理。本退費機制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主管機關所公告健身運動服務型定型化契約規範之精神設計,以按比例計算之方式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

4.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所享有之任何強制性權利,不因本同意書任何條款而受影響。本同意書任一條款若經法院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僅該條款不適用,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三條|訂閱會員權益範圍

1.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預約與參與權益:依所選時段等級(假日/平日下午/全時段),於訂閱期間內天天可預約該時段課程,每日最多 1 堂。

  • 假日時段: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課程(含補假)

  • 平日下午時段:週一至週五 12:00–18:00 之間「開始」之課程

  • 全時段:不限日期與時段,所有開放課程均可預約

2. 同時未完成預約上限為 5 堂 (預約 CAP)。未到課累積達一定次數時,CAP 將依規則遞減,詳見本公司公告。

3. 年訂閱會員每月依所選時段等級獲發禹太幣(假日/平日下午時段每月 300 枚、全時段每月 600 枚);會員得於會員網站以會員價兌換當月限量會員服飾(每月兌換上限:假日/平日下午 1 件、全時段 2 件),亦得將禹太幣用於本公司其他消費折抵。所發放之禹太幣依本公司禹太幣使用規則計算效期。

4. 轉讓權:依本同意書第八條規定辦理,於訂閱期間內僅得轉讓一次。

前項各項權益,僅限訂閱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借用、合併、拆分或變現(本同意書第八條所定之轉讓例外除外)。會員資格期間屆滿時,所有附隨權益同步失效。

第四條|權益使用與失效

1. 每日最多預約 1 堂課程。未預約、未到課或於規定時間內取消,視為當次使用機會放棄。

2. 未使用完畢之權益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累積、補用、追溯使用、折現、轉讓或請求補償。

3. 會員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忘記預約、未到場、臨時取消、私人行程或健康狀況)未使用權益者,亦同。

4. 訂閱期間屆滿後,所有未使用之權益均歸於失效。

第五條|預約制度與容量

1. 會員服務皆採預約制,實際可預約之時段、師資與名額,依本公司公告及各門市排程為準。

2. 本公司得依場地、人員及整體營運狀況進行合理之容量控管;因預約額滿、時段調整或未成功預約,不構成補課、退費或權益延展之理由。

3. 會員預約後未抵達,或於預約開始前 12 小時內取消預約者,因已佔用有效名額,視同已使用當次會員權益。

4. 服務/課程開始後延後抵達者,服務時間可能縮短至原訂結束時間,並仍視為一次完整服務。

第六條|費用收取與權益啟用

1. 年訂閱費用採一次性全額收取方式,會員應於簽約時以本公司指定之付款工具完成支付。

2. 本公司於款項完成收取後,會員即取得會員資格與權益組合。

3. 若因付款失敗致款項未完成收取,該訂閱即不成立,會員權益亦不予啟用。

4. 本訂閱於期間屆滿時將自動續約,本公司得以會員授權之付款工具,於屆期日一次性收取次一期之全額訂閱費用,以延續會員資格不中斷。本公司將於每次續約前透過 LINE 或站內通知提醒。會員得隨時於會員中心「訂閱管理」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當期屆滿即不再續收,既有權益使用至當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退費規定

1.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享有之法定退費權不受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影響。

2. 年訂閱基於整年承諾設計,本公司於會員簽署後即依約提供整年度之專屬綁約福利,包括但不限於:每月依所選時段等級發放之禹太幣(得以會員價兌換當月限量會員服飾或作其他消費折抵)、訂閱會員專屬優惠價、跨門市使用權,及其他公告之會員回饋。

3. 會員於訂閱期間內如需提前終止契約,因前項綁約福利已先行授予,本公司得依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

退費金額 = 已收金額 − A − B − C − D
A = 已使用月數 × 月訂閱原價
B = 已領取會員福利商品(含以禹太幣兌換之會員服飾、實體贈品等)之原價總額
C = 違約金 = 剩餘月數 × 月訂閱原價 × 10%
D = 行政手續費 = ( 已收金額 − A − B − C ) × 10%

4. 已使用月數:自付款完成日次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之日曆月數(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5. 已領取會員福利商品之原價總額:包括但不限於以禹太幣兌換之會員服飾、訂閱期間內所領取之實體贈品或其他會員專屬實體權益商品;其價值以本公司公告之商品零售原價為準,會員不得主張該等商品之實際使用價值較原價為低。已使用之禹太幣若未兌換為前述實體商品者,不計入本款;訂閱終止時未使用之禹太幣依第九項規定失效。

6. C 違約金係補償本公司因會員提前解約而無法收回之綁約福利成本;其上限為剩餘月份對應金額之 10%,符合民法第 250 條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運動服務型定型化契約規範。

7. 退費金額計算結果若為零或負數,退費金額以新台幣零元計算,本公司不向會員追討差額。

8. 退費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款項應於 15 個營業日內退還至會員原付款帳戶;金流退刷手續費已涵蓋於 D 之 10% 行政手續費內。

9. 退費完成後,會員之訂閱關係即行終止,所有剩餘權益同步失效,已領取之商品歸會員所有。

【退費計算範例】

以「假日時段年訂閱 NT$23,040」(月訂閱原價 NT$1,920;假日時段每月發放 300 枚禹太幣,以會員價約 4 折兌換之會員服飾、每件零售原價以 NT$750 計)為例:

  • 情境一(一般使用):已用 4 個月、以禹太幣兌換 4 件會員服飾。A = 4×1,920 = 7,680;B = 4×750 = 3,000;C = 8×1,920×10% = 1,536;扣除後剩餘 = 23,040−7,680−3,000−1,536 = 10,824;D = 1,082。退費 = NT$9,742。

  • 情境二(已用過半):已用 8 個月、以禹太幣兌換 8 件會員服飾。A = 15,360;B = 8×750 = 6,000;C = 4×1,920×10% = 768;扣除後剩餘 = 23,040−15,360−6,000−768 = 912;D = 91。退費 = NT$821。

  • 情境三(接近用滿):已用 11 個月、以禹太幣兌換 11 件會員服飾。A = 21,120;B = 11×750 = 8,250;C = 1×1,920×10% = 192;扣除後剩餘 = 23,040−21,120−8,250−192 = −6,522 → 退費 = NT$0(下限)。

第八條|訂閱轉讓

1. 每張年訂閱於整個訂閱期間內僅得轉讓 1 次,接收方(受讓人)取得後不得再次轉讓。

2. 可轉讓內容:

  • 剩餘訂閱期間(以日為單位)

  • 自轉讓生效日起之未來月份會員回饋權益(含每月依時段等級發放之禹太幣等)

3. 不可轉讓或自動作廢之項目:已領取之會員福利商品(含以禹太幣兌換之服飾、實體贈品等,歸原會員所有)、已發放之禹太幣餘額、已享有之訂閱會員回饋金、介紹好友回饋金、會員資歷年資、消費累計紀錄、會員等級資格等累積性會員身份。

4. 轉讓手續費:原始年訂閱總價 × (剩餘月數 ÷ 12) × 5%,由原會員(轉讓人)支付。

5. 轉讓完成後:原會員完全失去該張年訂閱所有權益,未來欲使用服務須重新訂閱;原會員之法定退費權同步消滅,不得再依第七條申請退費;接收方以剩餘權益建立新訂閱記錄。

6. 轉讓申請須由原會員與接收方共同於本公司指定平台提出,並經本公司審核確認後始得生效;本條轉讓之法律性質為民法第 294 條以下之債權讓與及契約承擔。

責任限制與服務性質

1.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屬體驗型與陪伴型之運動與身體活動服務,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或功效保證。

2. 會員應依自身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合接受服務;如有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告知現場人員。

3. 會員若有特殊健康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骨骼、關節、神經、心血管疾病、懷孕、術後恢復期等),應於接受服務前主動告知,並自行就醫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參與。

4. 本公司就會員未告知或隱匿之健康狀況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

1.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其目的及範圍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為準。

2. 會員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2.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所享有之選擇權。

同意與生效

1. 本同意書採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並提供不少於 3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會員於簽署前得充分審閱本同意書全部內容並下載留存。

2. 當會員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介面,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並提交後,即表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內容。

3.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本同意書之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保存之電子簽署紀錄(含會員身分識別資料、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用戶代理字串、滾動閱讀紀錄等)得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文件。

4. 若本同意書任一條款經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Salām Yoga 堂數券購買同意書

(預付堂數券・無使用期限)|版本 v1.3|生效日 2026-07-14

歡迎您使用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堂數券服務。本同意書以電子簽署方式提供;當您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平台完成簽署(包括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並提交後,即表示您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條款。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該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商品性質定義

1. 本堂數券為預付型、限次數之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使用權;會員一次購買固定堂數,於課程報名時逐堂扣抵。

2. 本堂數券係一次買斷,非定期定額訂閱;本公司不會就本券自動續約或自動扣款。

3. 本堂數券不包含時段訂閱會員之附隨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回饋點數、會員服飾、優先預約等),僅提供所購買堂數之團體課程預約與參與。

第二條|使用期限與堂數

1. 本堂數券無使用期限;所購買之堂數不因時間經過而失效、作廢或被沒收。

2. 本堂數券可預約全部開放時段之課程,每日最多預約 1 堂。

3. 會員於報名(預約)課程時即扣抵 1 堂;依本公司取消政策於規定時間內取消者,該堂數依寬限機制退回。

4. 本堂數券僅限購買之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借用或變現。

第三條|費用收取與啟用

1. 本堂數券費用採一次付清;於付款完成後即開通所購買之堂數。

2. 本堂數券非定期定額,本公司不會就本券再行自動扣款。

第四條|終止與退費

1.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堂數券,並申請退還未使用部分;得於本公司會員中心線上自助申請辦理。

2. 退款金額之計算:以已支付金額,扣除已使用堂數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單次課程原價計算之金額後,就其餘額再扣除百分之五之退費處理手續費,為退還金額;扣除後無餘額者,不再退還亦不另收取。

3.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享有之法定退費權,不受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影響;依法不得收取之費用,不在前項手續費扣除之列。

4. 自助退費之款項退還至原付款帳戶;退費生效時本堂數券即終止,未使用堂數一併失效。會員亦得洽本公司客服或門市辦理退費。

第五條|預約制度與容量

1. 本課程採預約制;實際可預約之時段、師資與名額,依本公司公告及各門市排程為準。

2. 本公司得依場地、人員及整體營運狀況進行合理之容量控管;因預約額滿、時段調整或未成功預約而未能參與者,該堂數不予扣抵,且未使用堂數仍得依第四條退還。

責任限制與服務性質

1. Salām Yoga 蠑螈瑜伽團體課程屬體驗型與陪伴型之運動與身體活動服務,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或功效保證。

2. 會員應依自身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合接受服務;如有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告知現場人員。

3. 會員若有特殊健康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骨骼、關節、神經、心血管疾病、懷孕、術後恢復期等),應於接受服務前主動告知,並自行就醫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參與。

4. 本公司就會員未告知或隱匿之健康狀況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

1.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其目的及範圍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為準。

2. 會員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2.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所享有之選擇權。

同意與生效

1. 本同意書採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並提供不少於 3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會員於簽署前得充分審閱本同意書全部內容並下載留存。

2. 當會員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介面,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並提交後,即表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內容。

3.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本同意書之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保存之電子簽署紀錄(含會員身分識別資料、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用戶代理字串、滾動閱讀紀錄等)得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文件。

4. 若本同意書任一條款經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鬆鶴 Body Studio 季訂閱會員權益同意書

(3 個月會員資格方案)|版本 v1.0|生效日 2026-05-25

歡迎您使用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鬆鶴 Body Studio 張力調整季訂閱服務。本同意書以電子簽署方式提供;當您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平台完成簽署(包括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並提交後,即表示您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條款。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該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訂閱服務性質定義

1. 本季訂閱服務之對價標的,係本公司於訂閱期間內,授予會員一個特定身分等級之「會員資格」及其所附隨之各項使用權益(以下合稱「會員權益組合」)。

2. 會員所支付之季訂閱費用,係為取得「會員資格之存在期間」,並非購買特定數量之服務次數、課程票券或商品。

3. 本同意書第三條所列示之服務次數上限、加購折扣等附隨權益,均屬「會員資格期間內之使用權限配置」,不得自會員資格中拆解、單獨兌換、單獨退費、單獨計價或對價買賣。

4. 本服務之性質類似於數位訂閱、電信年約資費方案或會員制平台服務之「期間性使用權」配置,與「套票」、「單次服務組合」或「商品買賣」之法律性質不同。

第二條|訂閱性質與合約期間

1. 本季訂閱之訂閱期間為3 個月,自付款完成之次日起算。

2. 會員資格於付款完成時即時開通,相關附隨權益(含次數配額、會員專屬優惠等)同步生效,視為本公司已開始履行契約。

3. 會員於3 個月訂閱期間內如需終止契約,依本同意書第七條所定退費機制辦理。本退費機制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主管機關所公告健身運動服務型定型化契約規範之精神設計,以按比例計算之方式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

4.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所享有之任何強制性權利,不因本同意書任何條款而受影響。本同意書任一條款若經法院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僅該條款不適用,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三條|訂閱會員權益範圍

1. 鬆鶴 Body Studio 張力調整服務預約與使用權益:3 次。會員於訂閱期間內,每月最多得預約使用該方案配額所對應之服務次數,作為會員資格期間之使用上限。

2. 加購使用權:訂閱期間內若已用足當期配額,會員得以訂閱會員專屬之加購價(NT$1,200 至 NT$1,600,依累積使用次數遞減)續行預約,但不得將加購視為訂閱費之延伸對價。

前項各項權益,僅限訂閱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借用、合併、拆分或變現。會員資格期間屆滿時,所有附隨權益同步失效,本公司不另行通知。

第四條|權益使用與失效

1. 本方案之服務次數係會員資格期間內之「使用上限」,非獨立可計算之對價單位。

2. 會員於訂閱期間內可自由安排服務時段;當期未使用完畢之次數,不延展至訂閱期間屆滿後使用。

3. 未使用完畢之權益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累積、補用、追溯使用、折現、轉讓或請求補償。

4. 會員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忘記預約、未到場、臨時取消、私人行程或健康狀況)未使用權益者,亦同。

第五條|預約制度與容量

1. 會員服務皆採預約制,實際可預約之時段、師資與名額,依本公司公告及各門市排程為準。

2. 本公司得依場地、人員及整體營運狀況進行合理之容量控管;因預約額滿、時段調整或未成功預約,不構成補課、退費或權益延展之理由。

3. 會員預約後未抵達,或於預約開始前 12 小時內取消預約者,因已佔用有效名額,視同已使用當次會員權益。

4. 服務/課程開始後延後抵達者,服務時間可能縮短至原訂結束時間,並仍視為一次完整服務。

第六條|費用收取與權益啟用

1. 季訂閱費用採一次性全額收取方式,會員應於簽約時以本公司指定之付款工具完成支付。

2. 本公司於款項完成收取後,會員即取得會員資格與權益組合。

3. 若因付款失敗致款項未完成收取,該訂閱即不成立,會員權益亦不予啟用。

4. 本訂閱於期間屆滿時將自動續約,本公司得以會員授權之付款工具,於屆期日一次性收取次一期之全額訂閱費用,以延續會員資格不中斷。本公司將於每次續約前透過 LINE 或站內通知提醒。會員得隨時於會員中心「訂閱管理」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當期屆滿即不再續收,既有權益使用至當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退費規定

1.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享有之法定退費權不受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影響。

2. 季訂閱費用採 3 個月短期承諾設計,付款完成時會員資格即時開通並提供權益使用;本訂閱原則上不予退費,會員應於簽署本同意書前審慎評估自身使用需求。

3. 例外退費情形: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門市停業、本公司停止提供本訂閱服務、或經主管機關/法院認定本同意書部分條款無效),導致會員於訂閱期間內無法繼續使用權益者,本公司應依未使用比例辦理退費。

4. 例外退費公式:退費金額 = 已收金額 × ( 剩餘可用日數 ÷ 90 );於本款例外情形下,本公司不收取行政手續費。

5. 退費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款項應於 15 個營業日內退還至會員原付款帳戶。

6. 退費完成後,會員之訂閱關係即行終止,所有剩餘權益同步失效。

責任限制與服務性質

1. 張力調整服務屬放鬆、調整與陪伴型之身體服務,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或功效保證。

2. 會員應依自身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合接受服務;如有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告知現場人員。

3. 會員若有特殊健康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骨骼、關節、神經、心血管疾病、懷孕、術後恢復期等),應於接受服務前主動告知,並自行就醫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參與。

4. 本公司就會員未告知或隱匿之健康狀況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

1.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其目的及範圍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為準。

2. 會員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2.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所享有之選擇權。

同意與生效

1. 本同意書採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並提供不少於 3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會員於簽署前得充分審閱本同意書全部內容並下載留存。

2. 當會員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介面,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並提交後,即表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內容。

3.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本同意書之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保存之電子簽署紀錄(含會員身分識別資料、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用戶代理字串、滾動閱讀紀錄等)得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文件。

4. 若本同意書任一條款經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鬆鶴 Body Studio 年訂閱會員權益同意書

(12 個月會員資格方案)|版本 v1.1|生效日 2026-06-06

歡迎您使用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鬆鶴 Body Studio 張力調整年訂閱服務。本同意書以電子簽署方式提供;當您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平台完成簽署(包括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並提交後,即表示您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條款。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該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訂閱服務性質定義

1. 本年訂閱服務之對價標的,係本公司於訂閱期間內,授予會員一個特定身分等級之「會員資格」及其所附隨之各項使用權益(以下合稱「會員權益組合」)。

2. 會員所支付之年訂閱費用,係為取得「會員資格之存在期間」,並非購買特定數量之服務次數、課程票券或商品。

3. 本同意書第三條所列示之服務次數上限、加購折扣、招待券等附隨權益,均屬「會員資格期間內之使用權限配置」,不得自會員資格中拆解、單獨兌換、單獨退費、單獨計價或對價買賣。

4. 本服務之性質類似於數位訂閱、電信年約資費方案或會員制平台服務之「期間性使用權」配置,與「套票」、「單次服務組合」或「商品買賣」之法律性質不同。

第二條|訂閱性質與合約期間

1. 本年訂閱之訂閱期間為12 個月,自付款完成之次日起算。

2. 會員資格於付款完成時即時開通,相關附隨權益(含次數配額、招待券、會員專屬優惠等)同步生效,視為本公司已開始履行契約。

3. 會員於12 個月訂閱期間內如需終止契約,依本同意書第七條所定退費機制辦理。本退費機制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主管機關所公告健身運動服務型定型化契約規範之精神設計,以按比例計算之方式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

4.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所享有之任何強制性權利,不因本同意書任何條款而受影響。本同意書任一條款若經法院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僅該條款不適用,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三條|訂閱會員權益範圍

1. 鬆鶴 Body Studio 張力調整服務預約與使用權益:12 次。會員得於 12 個月訂閱期間內自由安排預約使用,不分季別、不設單月次數上限,作為會員資格期間之使用上限。

2. 加購使用權:訂閱期間內若已用足當期配額,會員得以訂閱會員專屬之加購價(NT$1,200 至 NT$1,600,依累積使用次數遞減)續行預約,但不得將加購視為訂閱費之延伸對價。

3. 年訂閱會員於每季開始時獲發 1 張招待券,全年共 4 張;每張招待券於有效期間內可免費兌換本品牌一次服務,不限持券人身分,會員本人或受贈第三人均得使用。

4. 招待券效期與失效:每張招待券之效期為發放日起 3 個月,過期未使用即視為作廢,本公司不予補發、不予展延、不予折現。

5. 每個會員帳號同一時間最多可於 2 台裝置登入使用,超出時須先登出其他裝置方可繼續使用。裝置管理功能詳見會員中心。

6. 轉讓權:依本同意書第八條規定辦理,於訂閱期間內僅得轉讓一次。

前項各項權益,僅限訂閱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借用、合併、拆分或變現(本同意書第八條所定之轉讓例外除外)。會員資格期間屆滿時,所有附隨權益同步失效,本公司不另行通知。

第四條|權益使用與失效

1. 本方案之服務次數係會員資格期間內之「使用上限」,非獨立可計算之對價單位。

2. 會員於訂閱期間內可自由安排服務時段;當期未使用完畢之次數,不延展至訂閱期間屆滿後使用。

3. 未使用完畢之權益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累積、補用、追溯使用、折現、轉讓或請求補償。

4. 會員因個人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忘記預約、未到場、臨時取消、私人行程或健康狀況)未使用權益者,亦同。

5. 訂閱期間屆滿後,所有未使用之權益、次數、招待券均歸於失效。

第五條|預約制度與容量

1. 會員服務皆採預約制,實際可預約之時段、師資與名額,依本公司公告及各門市排程為準。

2. 本公司得依場地、人員及整體營運狀況進行合理之容量控管;因預約額滿、時段調整或未成功預約,不構成補課、退費或權益延展之理由。

3. 會員預約後未抵達,或於預約開始前 12 小時內取消預約者,因已佔用有效名額,視同已使用當次會員權益。

4. 服務/課程開始後延後抵達者,服務時間可能縮短至原訂結束時間,並仍視為一次完整服務。

第六條|費用收取與權益啟用

1. 年訂閱費用採一次性全額收取方式,會員應於簽約時以本公司指定之付款工具完成支付。

2. 本公司於款項完成收取後,會員即取得會員資格與權益組合。

3. 若因付款失敗致款項未完成收取,該訂閱即不成立,會員權益亦不予啟用。

4. 本訂閱於期間屆滿時將自動續約,本公司得以會員授權之付款工具,於屆期日一次性收取次一期之全額訂閱費用,以延續會員資格不中斷。本公司將於每次續約前透過 LINE 或站內通知提醒。會員得隨時於會員中心「訂閱管理」取消下一期之自動續約,取消後當期屆滿即不再續收,既有權益使用至當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退費規定

1. 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享有之法定退費權不受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影響。

2. 年訂閱基於整年承諾設計,本公司於會員簽署時即發放整年度之專屬綁約福利,包括但不限於:每季 1 張招待券(全年 4 張)、加購單次服務之訂閱會員專屬優惠價,及其他公告之會員回饋。

3. 會員於訂閱期間內如需提前終止契約,因前項綁約福利已先行授予,本公司得依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

退費金額 = 已收金額 − A − B − C
A = max ( 已享期間費用 , 實際使用次數對價 )
已享期間費用 = 已使用月數 × 月平均應分攤費用 ( NT$1,600 = 年費 ÷ 12 )
實際使用次數對價 = 已使用次數 × 單次服務原價 ( NT$2,200 )
B = 違約金 = 剩餘月數 × 月平均應分攤費用 × 10%
C = 行政手續費 = ( 已收金額 − A − B ) × 10%

4. 已使用月數:自付款完成日次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之日曆月數(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5. 已使用次數:包含會員本人已預約使用之次數,及已使用之招待券張數(無論由本人或受贈第三人兌換使用)。

6. A 取較大者之設計,係為防止會員於極短期間內密集使用全部次數後再申請退費之套利行為,與本同意書第一條所定「時間性會員資格」之服務性質一致。

7. B 違約金係補償本公司因會員提前解約而無法收回之綁約福利成本;其上限為剩餘月份對應金額之 10%,符合民法第 250 條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運動服務型定型化契約規範。

8. 已發放但未使用之招待券、已享有之訂閱會員專屬優惠,不從退費金額中折抵,於退費生效同時失效。

9. 退費金額計算結果若為零或負數,退費金額以新台幣零元計算,本公司不向會員追討差額。

10. 退費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款項應於 15 個營業日內退還至會員原付款帳戶;金流退刷手續費已涵蓋於 C 之 10% 行政手續費內。

11. 退費完成後,會員之訂閱關係即行終止,所有剩餘權益同步失效。

【退費計算範例】

以年訂閱 NT$19,200(月平均應分攤 NT$1,600、單次服務原價 NT$2,200)為例:

  • 情境一(一般使用):已用 4 個月、本人預約 4 次、招待券使用 1 張 = 5 次。A = max(4×1,600=6,400, 5×2,200=11,000) = 11,000。B = 8×1,600×10% = 1,280。剩餘 = 19,200−11,000−1,280 = 6,920。C = 692。退費 = NT$6,228。

  • 情境二(次數用得多):已用 2 個月、本人預約 12 次、招待券使用 4 張 = 16 次。A = max(2×1,600=3,200, 16×2,200=35,200) = 35,200。已超過已收金額 → 退費 = NT$0(下限)。

  • 情境三(接近用滿):已用 11 個月、本人預約 11 次、招待券使用 4 張 = 15 次。A = max(11×1,600=17,600, 15×2,200=33,000) = 33,000。已超過已收金額 → 退費 = NT$0(下限)。

第八條|訂閱轉讓

1. 每張年訂閱於整個訂閱期間內僅得轉讓 1 次,接收方(受讓人)取得後不得再次轉讓。

2. 可轉讓內容:

  • 剩餘會員資格期間(自轉讓生效日起至原年訂閱屆期日止)

  • 剩餘期間對應之服務次數上限 = max ( 0 , 年總次數 − max ( 已使用次數 , 已使用月數 × 年總次數 ÷ 12 ) ),餘數無條件捨去

  • 尚未發放之未來季別招待券;已發放但未使用之招待券於原會員端失效

  • 裝置綁定紀錄不隨同轉讓,受讓人需重新登入綁定裝置

3. 不可轉讓或自動作廢之項目:已享有之訂閱會員回饋金、介紹好友回饋金、會員資歷年資、消費累計紀錄、會員等級資格等累積性會員身份。

4. 轉讓手續費:原始年訂閱總價 × (剩餘月數 ÷ 12) × 5%,由原會員(轉讓人)支付。

5. 轉讓完成後:原會員完全失去該張年訂閱所有權益,未來欲使用服務須重新訂閱;原會員之法定退費權同步消滅,不得再依第七條申請退費;接收方以剩餘權益建立新訂閱記錄。

6. 轉讓申請須由原會員與接收方共同於本公司指定平台提出,並經本公司審核確認後始得生效;本條轉讓之法律性質為民法第 294 條以下之債權讓與及契約承擔。

責任限制與服務性質

1. 張力調整服務屬放鬆、調整與陪伴型之身體服務,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或功效保證。

2. 會員應依自身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合接受服務;如有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告知現場人員。

3. 會員若有特殊健康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骨骼、關節、神經、心血管疾病、懷孕、術後恢復期等),應於接受服務前主動告知,並自行就醫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參與。

4. 本公司就會員未告知或隱匿之健康狀況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

1.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個人資料,其目的及範圍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為準。

2. 會員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2.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所享有之選擇權。

同意與生效

1. 本同意書採電子簽署方式完成,並提供不少於 3 日之合理審閱期間;會員於簽署前得充分審閱本同意書全部內容並下載留存。

2. 當會員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簽署介面,以勾選同意、觸控手寫電子簽名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電子簽署方式完成簽署並提交後,即表示已詳閱、理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全部內容。

3.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本同意書之電子簽署與紙本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保存之電子簽署紀錄(含會員身分識別資料、簽署時間戳記、IP 位址、用戶代理字串、滾動閱讀紀錄等)得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文件。

4. 若本同意書任一條款經法院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